防爆電器檢測工的操作規程:
防爆工具專業生產制造商——泊頭市環海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特種工具,防爆扳手,防爆撬棍等,我廠產品設計合理,銷往全國各地,深受全國各地客戶及各大廠商的青睞。
一、防爆技術基礎
石油、化工、煤炭和國防等許多工業部門,在生產、加工、運輸和貯存的各個過程中,經常可能泄露或溢散出各種各樣的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和各種粉塵及纖維。這類物質與空氣混合后,可能成為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物,當混合物的濃度達到爆炸濃度范圍時,一旦出現火源即會引起爆炸和發生火災等嚴重事故。因此在這類危險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都必須時經過專業機構認證的具有防爆性能的產品。
1.1 危險場所的劃分
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關于危險環境的劃分中明確規定,在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混合物在點燃后燃燒傳至未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為爆炸性粉塵環境,稱為I類環境;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薄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混合物在點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稱為II類環境。
危險場所是指危險環境出現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用專門措施的區域,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把危險場所劃分為不同的區域。
1.1.1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
根據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及粉塵層的厚度進行分類,可分為20區、21區和22區。
20區:zone 20,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zone 21,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22區:zone 22,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未21區。
1.1.2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危險區域劃分
根據可燃性氣體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將危險場所劃分為0區、1區和2區。
0區:zone 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大于1000小時/年。
1區:zone 1,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在10~1000小時/年之間。
2區:zone 2,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時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少于10小時/年。
在此,“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1.2 氣體組別與溫度組別
對于II類爆炸性氣體環境來說,按照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大試驗安全間隙或 小點燃電流比,將爆炸性氣體分為A、B、C三個組別。氣體分組和點燃溫度在一定環境溫度和壓力下與可燃性氣體和空氣的混合濃度有關。
溫度組別是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按其 高表面溫度來劃分的, 高表面溫度時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 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不見或電氣設備的任何表面所達到的 高溫度。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溫度組別分為T1至T6 六組,在假定基礎環境溫度為40℃時,各組別的溫度為 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
對于爆炸型粉塵環境,按照粉塵的點燃溫度劃分為T11、T12、T13三組,分別對應點燃溫度為:T11——大于270℃;T12——200℃;T13——150℃。
對于電壓不超過1.2V、電流不超過0.1A,且能量不超過20微焦或功率不超過25mw的電氣設備,在經過防爆檢驗部門認可后,可直接使用于工廠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和煤礦井下。
1.3 爆炸防護的基本原理
現代用于工業生產的可燃物種類繁多,數量龐大,而且生產過程情況復雜,因此需要根據不同的條件采取各種相應的防護措施。從爆炸破壞力的形成來看,爆炸一般需要具備5個條件:
⑴提供能量的可燃性物質(釋放源);
⑵輔助燃燒的助燃劑(氧化劑);
⑶可燃物質與助燃劑的均勻混合;
⑷混合物放在相對封閉的空間(包圍體);
⑸有足夠能量的點火源。
上述條件中的點火源、可燃物質和助燃劑是燃燒爆炸的三要素,防爆技術就是根據這些爆炸條件,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達到預防事故的目的。
1.3.1 可燃物濃度的抑制
爆炸強度與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有密切關系,爆炸強度隨濃度變化的關系近似于正辦周期的正弦曲線,濃度國低或過高都不能發生爆炸,這兩個點稱為爆炸下限濃度和爆炸上限濃度。在爆炸下限濃度以下,由于可燃性物質的發熱量已經低到不能維持火焰在混合物中傳播所需要的 低溫度,因而該混合物不能被點燃;若濃度逐漸增加而超過爆炸上限濃度時,雖然可燃物質增加,但助燃的氧氣濃度低于化學當量值,不能滿足混合物完全燃燒的需要,也不會發生爆炸。
因此可以通過可燃物濃度的控制來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或者把爆炸事故可能造成的破壞力降到 小限度。
1.3.2 氧濃度的控制
在爆炸氣氛中加入惰化介質時,一方面可以使爆炸氣氛中氧組分被稀釋,減少了可燃物質分子和氧分子作用的機會,也使可燃物組分同氧分子隔離,在它們之間形成以層不燃燒的屏障;當活化分子碰撞惰化介質粒子時會使活化分子失去活化能而不能反應。另一方面,若燃燒反應已經發生,產生的游離基將與惰化介質粒子發生作用,使其失去活性,導致燃燒連鎖反映中斷;同時,惰化介質還將大量吸收燃燒反應放出的熱量,使熱量不能聚積,燃燒反應不蔓延到其它可燃組分分子上去,對燃燒反映起到抑制作用。
因此,在可燃物/空氣爆炸氣氛中加入惰化介質,可燃物組分爆炸范圍縮小,當惰化介質增加到足夠濃度時,可以使其爆炸上限和下限重合,再增加惰化介質濃度,此時可燃空氣混合物將不再發生燃燒。
1.3.3 點火源的控制
溫度對化學反映速度的影響特別顯著,對一般反應來說,若初始濃度相等,溫度每升高10℃反應速度大約加快2至4倍。因此,溫度(也就是通常所指的點火源)使加快反應速度,引起爆炸事故的 初因素,控制點火源使防止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1.3.4 減弱爆炸壓力和沖擊波
爆炸現象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爆炸物質爆炸時,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產物以極高的速度膨脹,使包圍體內壓力驟增,進而使包圍體炸裂,形成沖擊波,造成破壞力。為了防止或減弱因炸而使包圍體內壓力的驟增,應盡可能地不使包圍體相對封閉。
1.4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
1.4.1 隔爆型結構
電火花及電弧可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由德國建立起來的間隙隔爆結構,是防止電弧等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較可靠的方法。隔爆型結構的電氣設備再爆炸危險區域應用極為廣泛,它不僅能防止爆炸火燃的傳出,而且殼體又可承受一定的過壓。它具有一個足夠牢固的外殼,能經受內部爆炸氣體混合物產生 大爆炸壓力的1.5倍并不得小于3.5×105 Pa的沖擊,確保不變形或損壞,不產生 變形,并具有一定結構間隙以使噴射出來的燃燒生成物通過一定的法蘭長度冷卻到低于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溫度。結構間隙可以是平面結合面或圓筒結合面組成,還可以是曲路、螺紋或屏障式等結構組成。除此之外。如微孔、網罩、疊片、充砂等結構也屬于這種原理的防爆形式。用于煤礦井下的隔爆型電氣設備更要堅固。
用于I類采掘工作面的設備,外殼須采用鋼板或鑄鋼制成;I類非采掘工作面的設備,其外殼可用牌號不低于HT25-47灰鑄鐵制成;I類攜帶式設備和II類設備,外殼可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17.6N/mm2(12kg /mm2)、含鎂量不大于0.5%(重量比)的輕合金制成。
1.4.2 增安型結構
增安型機構在防爆電氣設備上使用得也很廣泛,如電動機、變壓器、燈具和帶有電感線圈的電氣設備等。它是在設備上采用以系列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高質量的絕緣材料、降低溫升、增大電氣間隙、提高導線連接質量等,使其在 大限度內不致產生電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或者采用有效的保護元件使其產生的火花、電弧或溫度不能引燃爆炸性混合物,以達到防爆的目的。
還有一種與增安型防爆措施類似稱為無火花型,它是一種再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和危險高溫,也不能產生引爆故障的電氣設備。與增安型相比,只是沒有規定再增加一些附加措施來提高設備的安全可靠性。因此,無火花型的安全性比增安型要低,只能用于2區危險環境。
1.4.3 正壓型結構
這種結構的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保證內部保護氣體的壓力高于周圍以免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外殼,或足量的保護氣體通過外殼使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
在一般情況下,電氣設備內部不得有影響安全的通風死角。在正常運行時,出風口的風壓或充氣氣壓不得低于一定的數值,否則將立刻發出報警或切斷電源。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允許從任何間隙初或出風口吹出來。
正壓型結構在使用上與爆炸物質的級別無關,多用于內部元件易損壞的設備或大型電氣設備上,或以自燃點為T4、T5為對象的很難制成其它防爆結構形式的電氣設備上。
1.4.4 充砂型結構
充砂型結構是在外殼內充填砂粒或其它規定特性的粉末材料,使之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殼內產生的電弧或高溫均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結構。
當采用的介質使顆粒狀的固體(一般是石英砂)作為隔離介質時,稱為充砂型電氣設備;而采用的介質時固化物填料(一般位環氧樹脂),把引燃源澆封在填料里面,而于外面爆炸性混合物隔離時,也稱為澆封型電氣設備。
1.4.5 本質安全型結構
本質安全型結構僅適用于弱電流回路,如測試儀表、控制裝置等小型電氣設備上。無論是正常情況下,還是非正常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都不會使爆炸物質引爆,因此使安全性較高的防爆結構,其中電路或設備上的所有元件表面溫度必須小于規定,以防止熱效應引起的點燃。
本質安全型防爆結構的電氣回路必須于其它電路相隔離,以防混線電磁或靜電感應,特別使結構外部的配線,要采取周密的措施,才能確保電氣設備和配線的防爆性能。
1.4.6 防爆充油型結構
防爆充油型結構在使用上與傳爆等級無關,適合于小型操作開關上。充入的油液應具有較高的化學穩定性,為了觀察油位的高度,設備應裝有油位指示器或油位信號裝置。
油浸型防爆結構的開關、控制器等設備,由于油的劣化或泄漏等原因,設備損壞很難維修,需要特別注意。另外,由于傾斜或油面搖動而使防爆性能受到損害時,設備不能再繼續使用。
1.4.7 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防爆結構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是采用限制外殼 高表面溫度和采用“塵密”或“防塵”外殼來限制粉塵進入,以防止可燃性粉塵點燃。該類設備將帶電部件安裝在有一定防護能力的外殼中,從而限制了粉塵進入,使引燃源與粉塵隔離來防止爆炸的產生。按設備采用外殼防塵結構的差別將設備分為A型設備或B型設備。 按設備外殼的防塵等級的高低將設備分為20、21和22級,分別適用于20、21或22區粉塵危險場所。
1.5 爆炸性氣體環境中電氣設備的防爆類型的選擇
對于不同區域的爆炸型氣體環境(II類環境),需要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不同結構的防爆類型。
在平常實際使用中可能很容易的看到,許多防爆電氣產品在一個產品中就采用了多種防爆保護方法。例如,照明裝置可能采用了增安型保護(外殼和接線端盒)、隔爆型保護(開關)和澆封型保護(鎮流器)。這樣能夠使制造商采用 適用的復合防爆保護方法。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產品銘牌上列出采取的防爆方法的順序將往往告訴用戶產品的結構,如一個產品被標識為 Ex de,則極可能為隔爆型而其中帶有增安型部件。另一個產品被標識為Ex ed, 則極可能不是隔爆型外殼(例如不銹鋼或強化聚脂玻璃),而帶有隔爆開關或部件安裝其中。 兩種產品可能均適用于1區,但他們是使用不同的防爆保護措施達到同樣的目的。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所了解信息,來選擇可提供在費用、性能和安全方面達到 佳平衡的防爆型式的產品
1.6 防爆設備的標志
1.6.1 爆炸性氣體環境防爆設備標志
II類防爆設備的標志按照防爆公用標志、設備防爆型式、設備環境組別、氣體組別和溫度組別的順序依次標記。
防爆公用標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志“Ex”;
歐洲電工委員會(CENELEC)標志“EEx”
防爆型式標志:隔爆型——“d”;
增安型——“e”;
正壓型——“p”;
充砂型——“q”;
本質安全型——“i”,還細化為“ia”和“ib”級;
充油型——“o”;
無火花型——“n”;
澆封型——“m”;
特殊型——“s”
設備環境組別標志——I類、II類
氣體組別標志——A、B、C
溫度組別標志——T1至T6
如Ex d II C T6,表示隔爆型防爆設備,可應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C氣體組,溫度組別T6。
1.6.2 爆炸性粉塵環境防爆設備標志
I類防爆設備的標志按照防粉塵點燃公用標志、設備類型、設備等級、溫度組別的順序依次標記。
防粉塵點燃公用標志——“DIP”
設備類型——“A”、“B”
設備等級——“20”、“21”、“22”
溫度組別標志——T11至T13
如DIP A 21 T13,表示可用于21區A型設備,溫度組別T13。
1、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存在于企業的生產制造、物流運輸、設備維修等各個環節,用安全系統的認識觀點,事故隱患可歸結到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三個方面。
(1)物的不安全狀態
物的狀態是否安全是直接影響生產安全的重要前提和物質基礎。在這里,物包括設備設施、工具、原輔材料、排出物和作業環境等。物的不安全狀態構成生產中的客觀事故隱患和風險。例如,機械設計不合理、未滿足安全人機要求、計算錯誤、安全系數不夠、對使用條件估計不足等;制造時工藝方法錯誤、安全裝置缺損、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中的野蠻作業、超過安全極限的作業條件或超過衛生標準的不良作業環境等,均會成為事故隱患的源頭,導致系統安全功能降低甚至失效。
(2)人的不安全行為
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引發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事故隱患的主要表現形式。人的行為受到生理、心理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例如,不了解所使用設備設施存在的危險,不按安全規程操作,缺乏自我保護和處理意外情況的能力等均是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具體表現。在日常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大量表現在不安全的工作習慣上。例如:工具或量具隨手亂放、測量工件不停機、越過運轉刀具取送物料等。
(3)安全管理缺陷
安全管理包括領導的安全意識水平,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配備,對設備(特種設備、危險設備等)的監管方法,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等。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它對企業安全生產具有極大的影響作用。
2、事故隱患排查中的要點
(1)機械制造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的重點如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執行情況;
●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存儲容器、運輸工具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重點環節和部位,及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生產一線員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2)機械制造企業中的下述部位容易形成重大事故隱患:
①倉儲及輔助生產部位
●貯存液化石油氣貯罐區、天然氣配氣罐區、丙烷貯罐區、汽油、柴油貯罐區及氫、煤氣貯罐區等地方。
●貯存爆炸性物質(民爆器材)、易燃物質(甲醇、乙醇、輕質油)、活性化學物質(如過氧化合物)、有毒物質(如氰化物、苯、二甲苯、甲酚)等庫區;存放盛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等工業氣瓶50瓶以上的中間庫區、周轉庫區。
②制氣系統
●空氣壓縮系統:空氣壓縮機、貯罐及壓力管道等。
●制煤氣系統:煤氣生產區域(發生爐)的凈化設備、加熱設備、壓縮輸送設備、貯存罐區。
●制氧系統:電解設備或空分設備(生產區域)及貯存設備(區域)。
●制氫系統:電解設備或低級烷烴水蒸氣合成裝置(生產區域)及貯存設施等。
●制乙炔氣系統:乙炔發生裝置(生產區域)和貯存裝置。
●上述氣體一次25瓶以上充裝和使用中的匯流設施(場所)。
③生產、辦公及公共用建構筑物:正在使用的已鑒定和未鑒定的(直觀經驗判定的)危險建筑物。
④木型制作及其它木材制品區域,木材、塑料、化釬堆放場所可能導致重大火災的。
⑤鑄造工序的熔煉及手工、半自動化澆注過程中大量灼熱的金屬溶液由于跑爐、穿包、溢漫、傾翻所導致重大事故的生產區域。
⑥噴涂、熱處理、焊接作業場所
●噴涂作業系統:除易發生中毒窒息、觸電事故的部位,還有可以能引發爆炸和重大火災的部位。
●熱處理作業:熱處理用油池。
●焊割作業:特定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或作業環境中進行焊割作業的區域。
⑦鍋爐: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
⑧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獨立存在Ⅰ、Ⅱ、Ⅲ類運行中的壓力容器。直徑較大、管中介質的腐蝕性較強、使用年限較久的壓力管道。
⑨試驗系統:有人值班的電力系統高低壓配電站及高壓電器產品試驗站;各種防毒、防輻射設施完好情況。
⑩起重機械:200噸及以上的起重機械。
(3)機械制造企業作業環境中應從下列方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①采光:包括自然采光、人工照明采光、燈具的完好等方面。
②通道:包括廠區主干道和車間安全通道,一般涵蓋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道寬度、路面狀況和通道標識。
③設備布局:包括設備設施的擺放、相互之間的距離以及與墻、柱的距離,操作者的空間,高處運輸線的防護罩網等。
④物料堆放:包括工位器具、工件、材料、半成品的擺放位置、高度等。
⑤地面狀態:包括地面狀態(是否平坦、有無積油積水),坑、壕、池及絆腳物等。
⑥粉塵、有毒物質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排放:包括粉塵、有毒物質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排放濃度或強度、達到限值的狀況等。
⑦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沖洗水源等。
二、機械制造企業排查事故隱患的主要方法
根據機械制造企業事故隱患的分布特點,結合《考評標準》的規定,其排查事故隱患的程序、方法歸納如下。
1、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程序
(1)制定規章制度,落實職責
按照《考評標準》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要求,可將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內容融入《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其他制度中。該制度的內容一般包含:相關部門和各級人員的職責和責任、事故隱患的排查方法和時間頻次、構成事故隱患的建檔和處理流程及方式、治理事故隱患及驗證其效果的規定和要求等。
按照事故隱患的管理要求,企業還應對其進行登記,建立信息檔案。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檔案一般包括“匯總臺帳”和“整改通知單”等(表格樣式各單位可自行設計)。
企業在制定事故隱患規章制度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一是按照“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部門和各級人員的職責;二是事故隱患的排查應實行規范化和標準化,包括時間頻次、對照的標準和檢查表(可參照《考評標準》中的考評項目及考評條款)、事故隱患的治理和效果評定等內容;三是要強化信息交流和溝通,注重治理效果的評定和驗證。
(2)組織排查,建檔立項
企業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規定和排查方案,組織事故隱患的排查。排查后應建立檔案,并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組織整改。
對于排查后所列的事故隱患應評定級別,進行分級管理。機械制造企業事故隱患級別評定可借鑒風險評價的原則,依據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的可能性、人員暴露其中的頻繁程度以及發生事故后果的嚴重度,劃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輕微級:極少發生事故或事故后果較輕的;
●二級:臨界級:容易發生事故或處于形成事故的邊緣狀態,暫時還不會造成系統損壞,但應予以治理和控制;
●三級:危險級:會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損壞,應限期治理和采取措施進行控制;
●四級:破壞級:會造成災難性事故和較大面積的人員傷亡,必須立即停產治理。
上述事故隱患中,一、二級為一般事故隱患,三、四級為重大事故隱患。
(3)實施治理,效果評定
企業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事故隱患的治理,然后,由排查的組織單位或人員進行驗證和效果評定。此階段的工作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治理事故隱患要采取“綜合治理”的方法,應從規范管理、標準操作、增加安全設施、通過設備技術改造提高本質安全性等方法,追求“辦實事、求實效”;二是做好責任落實、資金落實、時間節點落實等工作,使消除和控制事故隱患落在實處;三是實施事故隱患整改的過程中應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提高企業生產、儲存、運輸等設備、設施、條件的科技含量和保安能力。
2、排查事故隱患的基本方法
(1)“群查”與“點查”相結合
“群查”是指調動員工預防事故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同心協力查找生產(工作)中的事故隱患,它包括車間、班組內的自查互查、基層工會的監督檢查等形式。“群查”的優點是把排查事故隱患的視線從身邊逐步向遠處延伸,既要做好自身崗位設備設施以及周邊作業環境中事故隱患的排查,又要以此為基本依據,撒開“大網”,把平時那些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問題都網在其中,逐一排查,防止出現漏洞。
“點查”是采取抽樣的方式、不定期的“突襲排查”,也可以針對容易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要部位組織專人進行排查。“點查”能夠發現一些平時不容易暴露或預先檢查中被“掩飾”的事故隱患,掌握其真實情況,有利于糾偏和事故隱患的治理;也可以突出重點,強化對重要部位的控制和防范。
“群查”與“點查”相結合的事故隱患排查方法,既可以擴大排查的面,又能突出排查中的重點。無論是“群查”還是“點查”,都應針對生產工藝和作業方式的實際,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其基本內容為:排查時間、排查內容、執行人、信息交流和反饋的方式和程序等。
(2)“循章排查”與“類比復查”相結合
“循章排查”是遵循法律、法規、標準、條例和操作規程等規定,排查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凡不符合法規、標準規定的,都是事故隱患,都有可能出現事故或導致傷亡,必須立即制止,堅決糾正。“循章排查”能提高企業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使排查內容“合規合法”。企業在實施過程時可參照《考評標準》中的考評條款進行排查,因為考評條款的設置依據了適用于機械制造企業的近二百部法律、法規和標準。
“類比復查”是借鑒事故案例,復查本單位有沒有類似情況,確定事故隱患。企業應善于吸取其他單位的事故案例,將導致事故的原因“對號入座”,排查本單位是否存在這類情況,是否構成了事故隱患。同時,企業要“借題發揮”,要及時將事故案例當作一面鏡子,衍射到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